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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今日头条】忻州中院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 从起诉到宣判仅用18天

忻州中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-08-01



2018年10月26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修改,对“认罪认罚”制度作出了规定,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”

2019年4月12日上午,由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狄某、李某、赵某涉嫌拐卖儿童一案在忻州中院开庭审理。法院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,作出当庭宣判,判决三名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这是2018年《刑事诉讼法》修订并实施以来,忻州中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。

 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狄某、李某、赵某分别于2017年5月、2016年9月、2017年9月,将自己儿子儿媳所生的婴儿以3.8万元、4万元、5万的价格卖给他人。

三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在审查起诉阶段,上交非法所得并各自愿交纳罚金3000元,同时认罪认罚,自愿签署了《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》,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。



2019年3月25日,忻州市检察院以狄某、李某、赵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向忻州中院提起公诉。中院受理此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,审査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。


法院认为,被告人狄某、李某、赵某在家中已有一个孙子女的情况下,联系他人或有拐卖儿童前科犯罪的另案被告人,将新生孙子女以明显高于“营养费”“感谢费”的价格卖予他人,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三被告人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构成自首,可以减轻处罚,结合三被告人主动交纳全部赃款,自愿交纳罚金、认罪认罚,及社区调查报告认为三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,可从宽处罚,依法判处缓刑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本案主审法官张宇介绍:“所谓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’即指对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,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制度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,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,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司法改革措施,还可以有效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,接受教育改造,以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。以该起案件为例,从起诉到审结仅仅用了18天时间,不仅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,节省了司法资源,而且相对于没有自愿认罪认罚而言,其受到的刑罚相对更轻。最重要的是被告人能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,自愿接受惩罚,并表示以后定当引以为戒,绝不再犯,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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